申命記

第24章

1 人娶妻後、知妻有疵、而厭棄之、則作離書、付於其手、出之可也。

2 旣出之後、而他適。

3 如其後夫亦不見悅、作離書付於其手而出之、或其後夫死亡。

4 則其前夫旣已棄之、爲人所玷、不可再娶、此耶和華所惡也。爾上帝耶和華錫爾以地、不可汚衊。

5 人新娶不可往戰、亦不可任以事、必歷一年、處於家中、以悅其妻。

6 毋取上下磨爲質、蓋人藉此以得生。

7 如以色列人掠同族、鬻之於人、視若賤役、必死毋赦、如是除惡於爾中。

8 人患癩疾、當謹遵祭司利未人之例、循我所命。

9 昔出埃及時、爾上帝耶和華於途間罰米哩暗事、爾當憶念。

10 如貸物於同儕、毋入其家、以取其質。

11 必立於外、待其攜質而出。

12 如其匱乏、則勿取質留之信宿、

13 日入時必反之、使衣衣而寢、後祝福於爾、則爾上帝耶和華必以爲義。

14 傭人貧乏、無論同族及旅於爾家者、爾毋虐取。

15 屆期必給以値、日未沒時給之、蓋其貧乏、希望惟此、若其不得、恐呼籲耶和華、以罪歸爾。

16 不可因子殺父、因父殺子、各任其罪以就戮。

17 賓旅與孤、毋反其正、勿以嫠衣爲質。

18 爾之前事、當憶勿忘、爾在埃及嘗爲人奴、爾上帝耶和華救爾於彼、故我諭爾行此。

19 爾穫田所產、有遺一束、毋反以取、必留於賓旅孤寡、則爾所爲、爾上帝耶和華必錫純嘏。

20 旣撲橄欖樹、毋庸復撲、摘葡萄果、毋得再摘、所遺者、必留於賓旅孤寡、

21 併於上節

22 爾之前事、當憶勿忘、爾在埃及、嘗爲人奴、故我諭爾行此。